危險源的再辨識
引進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時
引進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時
危險源應實施動態管理。在不同時段、不同施工階段,應對危險源實施動態辨識、評價,及時更新危險源清單和評價結果,對已消除的危險源要及時撤銷。如有下列情況,須重新進行危害因素辨識和評價:
1.1 法律、法規、標準發生變更;
1.2 管理方針發生變化;
1.3 活動、產品、服務或運行條件發生變化;
1.4 引進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時;
1.5事故、事件發生后和整改不符合要求;
1.6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時;
1.7管理評審、內、外部審核的要求;
1.8目標、管理方案完成后,對殘余風險的評價;
1.1 其他情況需要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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